有关劳动法,想请教专业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08:57
我于新的劳动法实施到其公司上班,因发现公司存在很多让我们劳动者造成损失而要辞职,已于提前一个月口诉辞职,后补辞职信一封,该公司在一个月后未能批准,我该如何做。。加上他收了我三百块的押金。已实习期为由,一星期工资不付,试用期为由,过了试用期工资加一百。试用期期间请半天假,他把我实习期上的半天班为由,试用期扣除我一天的工资视为请假。
他这样的做法对吗?
我怎么样才可以拿回押金,也拿回工资。
现在还在试用期第三个月,他要我保证做到一年否则押金及工资不得取回。以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